高中生掰手腕骨折索赔14万 法院:体育活动自担风险
Beijing Daily
山东省东营市一名高中学生受同班同学邀请,进行掰手腕活动,结果不幸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这名学生将同学、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
对于这起意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原告是否应获得各方赔偿?或者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由原告自担风险?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两级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认定“掰手腕”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原告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应自担风险,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此外,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胜利二中为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根据合同约定,人保公司所承担的系胜利二中依法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胜利二中依法不承担责任,人保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事件:与同学掰手腕致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12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邵某轩与张某豪原系东营市胜利第二中学(以下简称“胜利二中”)高二年级同班同学,2019年6月26日上午课间9时30分左右,邵某轩受张某豪邀请进行掰手腕活动时,不幸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此后,邵某轩在医院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624.22元,邵某轩主张经“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是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一种保险)分别报销7685.11元、2612.2元,张某豪支付7721元,剩余医疗费为25605.9元。2019年8月31日,邵某轩(甲方)的监护人与张某豪(乙方)的监护人签订受伤协议书,约定:1.自甲方受伤之日起截止到本协议签定之日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及出院复查拍片、药费等)乙方自愿承担50%的费用,即7449元;2.甲方因该次受伤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
此后,邵某轩将张某豪、胜利二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起诉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豪、胜利二中共同赔偿邵某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3937.3元;判令人保公司在胜利二中所投保的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张某豪、胜利二中、人保公司承担。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东营利津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邵某轩左肱骨骨折神经损伤致左肘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掰手腕是否自甘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