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医师法六大亮点
Beijing Daily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与之对应的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完成其历史使命。新修订的医师法较过去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针对目前社会上常见的热点事件,又有哪些回应和规定呢?
亮点1
为白衣天使构筑安全网杜绝扰医伤医
医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至立法目的之首,体现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从而引领全社会尊医重卫,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近年来,扰医伤医等危害医师执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初,北京先后发生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在工作中被害、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被砍伤等暴力伤医事件,一度将“扰医伤医”置于社会焦点。医务人员因执业活动受到人格侮辱、人身威胁的事件屡见报端,施暴者轻则侮辱人格,重则致人伤残、伤人性命,不仅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情,还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白衣天使构筑法律保障的安全网迫在眉睫。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入法。此次医师法将保护医师合法权益置顶的同时,还细化了对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医师人身保护的责任义务,加强了保护医师人身安全的力度。第四十九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第二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第三款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扰医伤医事件“零容忍”的态度,并将从源头下手、标本兼治守护医师执业安全。
亮点2
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可免责
医护人员在车站、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对突发疾病人员或临产孕妇紧急施救的事件时有发生,温暖人心,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医生在爱心救人后反被受助者告上法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