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仲裁法中涉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款的准确理解与修改建议
Beijing Daily
编者按:《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对该规定的理解关涉对仲裁法与民诉法关系认识的基本定位,以及能否准确适用仲裁法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等系列重大问题。在近期仲裁员培训及仲裁文化推广月活动中,相关问题多次被提及。 在《仲裁法》修订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建设如火如荼、北仲仲裁规则修订完善(点击文字可了解规则修订详情)的背景下,为回应业界关注与咨询,特此重发作者原刊发于2020年7月7日 《法治日报》的针对性回应文章,以期促进各界对仲裁法与民诉法关系的正确理解,避免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困扰。
图为仲裁研究院接到的机构咨询函
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是否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业界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若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应视为其违反仲裁法,仲裁裁决应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上述依据仲裁法第七十五条认为《仲裁规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即违法的观点,反映出的是对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的根本认识问题。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仲裁规则制定主体和依据问题,涉及如何认识仲裁的私法自治属性,关乎仲裁法修改的理念与方向。
一、仲裁法第七十五条引发的问题及其影响
仲裁法第七十五条前半句“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涉及仲裁规则制定主体;后半句“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涉及仲裁规则的本质及其制定依据,这两方面都直接影响仲裁法的理解与适用。
对仲裁规则制定主体的限制及其影响
第七十五条前半句是对仲裁法第十五条第3款关于“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规定的重申,即明确“中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主体,在它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仅有权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