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仲沙龙 | 中意“人的担保”制度互鉴,担保沙龙小组首场活动举办
Beijing Daily
2025年8月22日上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在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北仲担保沙龙小组首场活动“从罗马到北京:‘人的担保’嬗变与中意法律制度互鉴”。本次沙龙深度聚焦“人的担保”制度在中意两国的演进脉络,特邀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民法学教授、罗马商会仲裁院仲裁员Renato Marini与中国权威学者、专家同台论道。与会嘉宾立足两国在罗马法上的共同传统,剖析保证、总括保证(fideiussione omnibus)、独立担保、安慰函等核心制度在两国商事实践中的分化与融合,为担保制度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主题发言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罗马商会仲裁院仲裁员Renato Marini以“意大利法中的人的担保”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与中国《民法典》类似,意大利法亦区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他重点介绍了在意大利民法下“人的担保”的多种形态:其一是保证合同,与中国法上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制度相对应,保证人可在代偿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其二是总括保证(fideiussione omnibus),可用于担保未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务(及后续条款),在实践中常见于企业与银行业务中;其三是独立担保合同,其“见索即付”的特征突破了保证的从属性,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业交易;此外,还涉及信用证或委托信用保证、保证函及保付制度,分别体现了企业集团融资、控股公司信用支持及票据担保等多样实践路径。总体来看,中意两国在担保制度设计上既有共通之处,也在制度演进和实务运用上呈现出差异,为跨境融资与风险防控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有益参考。
圆桌与谈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高圣平提出,中国法区别于意大利法的一大特征是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体系。首先,中国法上强制适用保证期间制度,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即消灭。其次,《民法典》虽允许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的撤销权与抵销权,但在缺失主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之下,保证人如何有效行使仍存难题。再次,就清偿承受权的效力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基于限制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立场,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担保物权,在比较法中较为罕见。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北仲仲裁员董纯钢提出,担保实践涉及主从合同合并管辖、保底协议与增信函效力等诸多问题,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意大利法与中国法关于“人的担保”的规定既有差异,又有共性。这对于仲裁员有很多方面的启示,包括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保持比较法思维,理解外国法中担保的多种形态,以便决定案件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涉及意大利当事人和律师时,如果能在裁决书中考虑到意大利法下担保制度的规定,能够更充分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增强裁决的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