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声集萃丨付少军:以客观中立为基石 提升边席履职效能
Beijing Daily
编者按: 2025年7月3日至7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202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仲裁员业务培训会举行,旨在深度赋能仲裁员专业成长与发展,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与专业素养,进一步夯实北仲仲裁品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培训期间,围绕“仲裁庭成员如何切实发挥纠纷解决的主体作用,更好协同推进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质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北仲仲裁员付少军以“以客观中立为基石 提升边席履职效能”为题进行发言。全文如下: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职责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其中申请人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第一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第二仲裁员,一般称为边席仲裁员或边席。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1 仲裁庭是独立行使裁决权的组织
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无论是当事人选定、委托主任指定、主任依规则指定还是两名边席共同选定,均是平等行使裁决权的一员。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无论是根据三名仲裁员一致意见作出,还是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或者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均是仲裁庭作为裁决组织的裁决,属于仲裁组织的意志,而不是三名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持多数意见的两名仲裁员的意见,或者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1 首席仲裁员的程序主导权
首席仲裁员主导仲裁程序的推进,庭前起草庭审提纲;开庭前组织庭前评议,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主持庭审程序;庭审后组织庭后评议,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及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若有);评议后根据评议结果拟订裁决书初稿,提交仲裁庭进一步评议并作出仲裁裁决。
1 边席仲裁员应客观、中立地积极履职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往往是基于对该仲裁员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信任,或者基于该仲裁员对某一法律问题一贯秉持的学术观点或在类似裁决中的裁决意见。因此,边席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仍然是仲裁庭平等、独立的一员,在尊重首席仲裁员程序主导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职,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既要防止明显偏袒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又要防止为了所谓的“避嫌”,而不敢坚持对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合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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