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仲裁庭临时措施成功执行
Beijing Daily
争议摘要
近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下称“北仲”)受理的一起技术开发与服务纠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并获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成为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得到境内法院认可且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
这一创新突破,彰显了北京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机制的积极努力,充分体现了北京市合力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共识。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证据、行为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在国际实践中,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进行执行。由仲裁庭而不是法院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优势在于,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作为仲裁案件的审理主体,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因此能够迅速对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回应。
然而在中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法院对保全事项的决定权,未明确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在保全事项中主要承担的是出具财产保全函及转递保全材料的功能。
北仲的前沿努力
早在2015年,北仲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章节中率先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中新增的第62条“临时措施”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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