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嫖娼”按嫖娼处罚 中共法院判决引热议
The Epoch Times
近期,一份行政判决在坊间引起巨大反响,山东省临沂市一男子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当地法院认为,该男子虽是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这起判决引发热议,有评论认为如果法院举一反三,“等待杀人”都可能出现。
近日,在大陆网站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院首判:‘等待嫖娼’也应按嫖娼处罚”的文章,在大陆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
该文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2020年9月19日凌晨,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9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警察查获。当日,罗庄公安局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
张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罗庄区政府提出复议,罗庄区政府当日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连卖淫女的面都没见到,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这些因素都能导致其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依据是中共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但上述文章指,法官在判决的说理却略显牵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就是“着手嫖娼”?同时也并未严格按照《批复》中嫖娼的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