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認罪」不屬國安法規定減刑條件\陳凱文
Ta Kung Pao
一名理大學生承認於2020年在網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由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列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以處判監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最終判處五年監禁。
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判決低於一般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但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於去年11月底頒下判詞。指出國安法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已訂明了五年的最低刑期,即使認罪也不能減刑五年以下,否則違反立法原意。判詞又指出,國安法條文列明只有三種減刑因素,若說審訊時認罪也涵蓋在內,則未免過於牽強,因而維持五年刑期。
雖然相關人士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被駁回,但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案件將安排於8月9日審理。
由於案件的被告人並非知名人士,案情本身又無特別轟動的情節,而涉及的上訴觀點亦較為技術性,所以媒體普遍未有大篇幅報道這宗新聞,市民大眾亦未必能注意到此案。
國安法具凌駕性地位
不過,從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執行層面而言,此案的審訊結果,將會影響日後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量刑標準,包括影響幾宗即將審訊的國安大案,對香港國安法的震懾力和阻嚇性構成直接影響,因此值得社會各界注意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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