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者論衡/從全國兩會解讀中國式民主\宋魯鄭
Ta Kung Pao
每年春天到來之際舉行的全國兩會,是中國的重大政治活動,備受全球關注。不同於西方,兩會是中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形成政策和法律階段。即在對重大問題全國多方、多次徵求意見和討論形成共識後,進入這一階段,其功能在於把這種共識變成可執行的法律和政策。
中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和西式民主主要的不同,在於形成共識和形成法律政策是兩個不同的階段。中國是合二為一,所以在兩會上,很少看到激烈的爭論,而且往往是高票通過。因為爭論的過程早在開會之前已經結束。西方則是在國會中進行激烈辯論,力圖在辯論中形成共識。假如沒有共識,就靠投票強行通過。這個過程既受政黨利益影響,也被利益集團所左右。所以對抗性日益升高,代表性卻日益降低,更不用說公平性了。
由於目前西方政治極化嚴重,導致國會政策通過的過程非常漫長,同時又沒有其他形成共識的方式,以至於西方出現國家領導人繞過立法機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台各種政策的現象。這實際把凝聚共識這一非常重要的民主程序給放棄了,執政者根本不考慮、不接受任何不同意見,而成了小集團的代言人。從嚴格意義上講,這都不能被稱為民主。或者正如許多學者所批評的,所謂民主不過是四年一次的投票,然後就束之高閣,成為擺設。
以全體國民利益為出發點
客觀來講,在中國形成共識也是各種觀點和利益非常激烈的碰撞,有不少政策同樣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特別不同的是,如果形不成共識,就會繼續討論、磋商,而不會和西方一樣強行投票通過。許多重大法律往往歷經十幾年甚至數十年。比如《破產法》。中國第一部破產法是1986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按照當時的立法計劃,這部法律在短暫試行後,應該被正式的法律所取代。但是,由於當時中國正在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關於企業應當如何破產,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等問題存在着非常多的爭議。直到2006年8月,全國人大才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整個過程歷時二十年。
這並非個例。像《物權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才進行初審。然後2005年7月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再一次徵求意見,其後又審議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通過其草案。歷時十四年。西方只看到了2799票的高票通過,卻沒有看到十四年尋求共識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