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論事/修訂《監獄規則》是必要之舉\江樂士
Ta Kung Pao
7月7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保安局與懲教署提出的《監獄規則》修訂建議舉行簡報會。有關修訂將以附屬法例形式推行,具有充分的立法背景依據。
本次修訂除涵蓋在囚人士攜帶私人食物和衣物等基本範疇外,核心改革旨在優化外來人員(包括律師、醫生、專職教士)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以及在囚人士與外界聯繫的機制。修訂建議覆蓋所有懲教院及各類在囚人士。
懲教署將以是否有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及重返社會為準則,決定是否批准探訪。在此基礎上,修訂建議確立五大主要目的:(Ⅰ)維護國家安全;(Ⅱ)防止罪行發生;(Ⅲ)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Ⅳ)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Ⅴ)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只要違反上述任何一項,懲教署即可限制或禁止普通探訪,或專職教士探訪。
目前,法律人士及專職教士探訪並未納入普通探訪機制之中,此舉存在隱患。例如,專職教士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探訪在囚人士。規範探視權實屬當務之急,懲教署是基於過往的經驗提出相關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建議中的修訂條款已通過審查,以確保符合香港特區保障人權義務。
嚴格監管探訪制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亦屬常態。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當局有權基於國家安全或監獄安全考慮,禁止某些人探訪在囚人士,或對其探訪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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