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型師文員灣仔暴動罪成 官斥證供屬砌詞狡辯
Ta Kung Pao
兩名男被告,分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同被控於當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丁另被控同日在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官明言不信納兩人供詞,指蔡若真如其所言感到危險,大可即時離開,無須拾起地上的頭盔並戴上,其頸上的泳鏡明顯是用作防範催淚煙,因而認為其證供屬「砌詞之說、不盡不實」。
至於被告丁實勳,被蒐出一支美國國旗、一支印有英文政治口號的黑白色旗幟等物品,他辯稱自己攜帶的急救用品是用作打羽毛球時受傷時使用,但羽毛球並非碰撞式運動,即使有需要使用,亦用不上如此大量的急救用品,因而認為被告供詞是「自圓其說」。
法官認為,兩名被告穿上的裝束及裝備,協助、鼓勵及壯大示威者的聲勢,並直接參與暴動,裁定兩人暴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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