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審團提三問「屠龍案」未傾掂
Ta Kung Pao
6男1女被告面對5項控罪,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反恐條例》下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陪審團提出的第一條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指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而是須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不論炸彈置於何處,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若最後沒共識可尋求指引
第二條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張官表示法例上沒有定義何謂「財產的嚴重損害」,故按陪審員的經驗和智慧決定。
第三條問題為「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回應陪審員應集思廣益,應互相藉鑒、聆聽及考慮其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若商討後仍沒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
須續議何謂「對財產嚴重損害」
More Related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