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惠明:洛杉矶中领馆外冲突事件的法律解读
The Epoch Times
一段拍摄于中共驻洛杉矶总领馆门前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画面中,示威者聚集在领馆正门外进行抗议,其间一名被指为与使领馆相关的安保人员使用了胡椒喷雾,随后美国当地执法机关介入并采取了执法措施。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讨论的,并非政治立场或情绪反应,而是一个更基础、也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外国使领馆的安保人员,在公共空间中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从目前公开信息判断,涉事行为发生在洛杉矶中共领馆正门外的公共区域,而非使领馆围墙或建筑内部。这一区别在法律上至关重要。国际法确实赋予使领馆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是“馆舍”,而不是馆舍外的街道、人行道或公共空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22)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Article 31),使领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inviolability of the premises)地位,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限制驻在国执法机关未经同意进入馆舍,而非赋予使领馆人员在公共区域行使执法权或使用强制力的资格。美国国务院及美国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始终强调,使领馆并不等同于外国领土,“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结合本案发生地点位于公共空间这一事实,使领馆的外交或领事地位本身,难以为安保人员在馆外使用胡椒喷雾提供直接的法律正当性。
在讨论用武是否合法之前,必须先厘清一个常被误解的问题:涉事安保人员的法律身份。仅仅因为其服务对象是外国使领馆,并不意味着其本人享有外交官或领事官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7条(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7),外交豁免仅适用于明确列举的外交人员及其特定家属,并不自动涵盖所有行政、技术或安保人员。美国联邦法院在多起判例中反复确认,外交豁免必须“具体到个人”,且通常需经美国国务院正式承认(recognition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在目前缺乏任何公开信息显示该安保人员享有外交豁免的情况下,更合理的法律分析路径,是将其视为受加州法律全面管辖的私人个体(private individual subject to state jurisdiction)。这意味着,其行为应适用加州《刑法》(California Penal Code)及美国普通法(U.S. common law)的相关标准,而非外交特权框架。
从目前公开视频来看,现场冲突似乎主要表现为言语争执,尚未清楚显示示威者对安保人员构成即时、迫在眉睫的人身攻击。当然,公开视频具有局限性,最终仍需以调查结果为准,但这一初步印象在法律分析中仍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