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
The Epoch Times
因此,麦迪逊“起草了宪法”并不是事实;把他说成是“宪法之父”,也完全是以讹传讹,与事实不符。应该说,其他开国先贤对宪法的累积影响远远大于麦迪逊一人的影响。
当然,麦迪逊与他的大多数同僚在一些广泛的宪法轮廓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两院制的国会,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和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等。
然而,麦迪逊倾向于建立一个“国家”,而不是联邦政府,国会享有否决州法律的绝对权力。他亦希望总统能够终身任职,或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较长。他建议参议院能够在没有总统干预的情况下签订条约,并由参议院任命法官。虽然其本人属于奴隶主,然而麦迪逊赞成立即废除奴隶贸易并逐步废除奴隶制本身。
事实上,麦迪逊的这些想法都没有写入最后的宪法草案。
因此,麦迪逊“起草了宪法”并不是事实;把他说成是“宪法之父”,也完全是以讹传讹,与事实不符。应该说,其他开国先贤对宪法的累积影响远远大于麦迪逊一人的影响。
然而,麦迪逊仍然属于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可以说,他足以名列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约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可能还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杰出人物之中;换而言之,“没有他们,美国宪法可能不会问世”。
詹姆斯‧麦迪逊于1751年3月5日出生在弗吉尼亚州乔治王(King George)县。而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奥兰治县(Orange County)的蒙彼利埃(Montpelier)庄园度过的,如今该地已经成为旅游胜地。他的父亲是一位种植园主,在他早期的政治活动中曾给予他很大的经济支持。
在中学时代,他系统接受了以希腊-罗马经典为中心的课程教育。(关于希腊-罗马经典,详见我的系列文章“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之二”。)由于学业表现优异,他提前一年(即在两年内而不是通常的三年)获得了新泽西学院(即现在的普林斯顿大学)的学位。他从未成为一名律师,但他系统地学习了英国16、17世纪著名古典法学家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的权威且深奥的著作《英国法总论》(Institutes of the Lawes of England,1628年)。
从世俗观点来看,成功的政治人物通常拥有强健体魄、伟岸身高和非凡魅力,这些外在条件会成为政治人物的天然优势。在建立公众可信度和参与竞选等方面,身体外形不出众的人士通常面临着严重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