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词始见于南宋,秦代就已给予物质奖励
Beijing Daily
近日,民政部门对在永定河畔勇救落水儿童的三位见义勇为者予以认定,并颁发了证书和奖章。
据笔者查阅资料得知,“见义勇为”一词始见于南宋《九朝编年备要》:“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此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常被用来形容危情之时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
见义勇为自古有褒奖
据考证,“见义勇为”源于先秦孔子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意思是说人们应该去做有“义”的事情,如果不做,即为“无勇”之人。
据笔者查阅资料得知,“见义勇为”一词最早见于南宋绍定年间(1228-1233年)刻本《九朝编年备要》:“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此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常被用来形容个人遇事能够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最知名的一句是明代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中所言:“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者多有褒奖,对“不为(勇)者”予以惩罚。
远在秦代,对见义勇为者已给予物质奖励。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上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记载。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
自唐代以后,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更加具体,尤其体现在奖励与处罚上。
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政府正式颁发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者给予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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