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学术研讨会举办
Beijing Daily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的十余位知识产权与数据法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短视频行业发展中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展开研讨。 与会人员聚焦“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平台主动过滤义务的边界、合理使用在二次创作领域的空间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计算标准等核心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许身健主持。
在平台责任边界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多位专家提出了深刻见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就当前视频行业平台版权治理的现状而言,需要关注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条件、(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界限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回顾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强调其理论基础是技术中立与技术不能,虽然民法典已将该规则引入网络服务商责任中,但该规则适用中不宜过大泛化对过错的认定,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要求平台主动过滤拦截,即便做到了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故应根据平台具体行为来判断其注意义务,设定一个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认为,民法典已经将“通知-删除”规则改造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这意味着平台在收到针对特定侵权作品的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绍玲从规则本意出发,认为“通知-删除”规则最初主要针对简单、明显的侵权行为,对于复杂的、难以判断是否侵权的内容,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不立即删除,不应被简单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则强调,在认定平台责任时应有一个清晰的梯度,区分一般侵权、构成侵权的过错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恶意,不能将概括性的通知等同于平台对所有相关侵权行为都已“明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涛表示,由于技术与现实本身的鸿沟等考虑,不能让平台承担“一刀切”的全面主动过滤义务,并提出构建一个与平台知情程度、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层次化”的义务体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成为本次研讨的另一焦点,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过罚相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倍数确定以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难点,他建议采用“动态系统论”的量化模型,可以科学地确定赔偿倍数,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结构化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建议,以许可费的百分比(例如30%、50%等)作为赔偿基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分阶段、分层次进行综合考察确定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