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头盔看房”躲避门店人脸识别,商家“索脸”界限在哪里?
Beijing Daily
商场开启人脸识别摄像头,信息被“无感”收集;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不同意不让进;APP捆绑授权强制索取人脸信息,不确认不让用……现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针对人脸识别信息利用方式的“野蛮生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并于近日在全国施行,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进行规范。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人脸识别信息呢?普通群众又该如何维权? 提问1:“人脸信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脸面”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脸信息首先涉及到个人的肖像,其次还包括了健康、年龄、心理等其他信息,一旦泄露或遭受侵权,将会给个人的尊严、隐私、平等等权利带来严重影响。那么,作为个人核心隐私的“脸面”,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呢? 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自然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问题的细化,对人脸识别所涉及的信息范围、主要场景、处理流程均予以回应,为公众获得全面司法保护奠定了基础。其中,第一条明确,处理“人脸信息”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是需要规制的对象。我们通常认为“人脸信息”是利用照相技术所抓取的原始人脸图像,但实际上基于原始人脸图像生成的人脸信息,同样属于《规定》所规范的对象,比如将人脸图像按照一定算法生成的编码以及其他特征数据等,均属于“人脸信息”。More Relate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