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施行:携带电动车进电梯,个人最高可罚千元
Information Times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粤消宣)记者6月9日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直接关涉群众消防安全利益的主要和突出问题,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禁止电动车及电池进电梯 拒不改正者将罚款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明确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分别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管理职责要求。特别是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明确不能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及其电池),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确保消防安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据了解,实施办法这次修订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