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論風生/釋法彰顯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守\葉建明
Ta Kung Pao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去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有效解決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必要之舉,是落實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也是依法治港的具體體現。
此次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進行解釋,體現了中央堅持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決心,彰顯了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守。
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是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顯著特徵,其憲制基礎來自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是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行使的一個具體體現,表明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依據憲法、立法法和香港國安法,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
雖然此次釋法源於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認許」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針對具體個案和法院的判決,而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提供清晰路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明確賦權給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由行政長官考慮所有因素,根據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來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既充分體現了中央遵守法治原則,就法論法、實事求是的精神和「依法治國」的原則,也體現了中央希望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推動香港法治健康發展的良苦用心。
此次釋法還表明,中央重視並維護香港特區法治,維護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專案認許」制度,支持特區保留和發展普通法制度的初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