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政新思/關於終院同性婚姻權利判決的商榷\章小杉
Ta Kung Pao
2023年9月5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頒下判決,裁定香港法律未提供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侵犯私生活權,並給予特區政府兩年時間作出相應調整。終審法院的判決備受關注,不止在於判決結果蘊含的平權意義,而且在於判決意見體現的觀點分歧。本案判決是以3比2的方式作出的: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祈顯義法官是多數派,張舉能首席法官和林文瀚法官是少數派。
本案主要涉及三個核心問題。問題一: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有無侵犯平等權?問題二:香港法律未提供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有無侵犯私生活權及/或平等權?問題三:香港法律不承認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有無侵犯平等權?五位法官的分歧主要在於問題二,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是否侵犯私生活權。至於問題一和問題三,五位法官的看法一致,不承認同性婚姻不構成侵犯平等權。換言之,在香港,不存在締結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
終院拒絕承認同性婚姻,雖然讓部分人感到失望,但總體而言並不令人意外。因為終審法院對同性婚姻的態度,與此前的W案、QT案和梁鎮罡案保持一致。筆者以為,值得審視的是終審法院的論證方式。
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有無侵犯平等權,或曰是否存在締結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取決於基本法第37條和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規定的平等權的適用。
就婚姻自由的解釋,上訴方主張,基本法第37條規定的婚姻自由不限於異性婚姻,若基本法的起草者有意將婚姻自由限定在異性婚姻,「他們大可直接寫出來」,本着對基本權利條款作寬宏解釋的原則,應當將基本法第37條解釋為未將同性婚姻除外。
判決論證方式並不妥當
More Related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