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新思/大灣區高水準營商環境建設的企業合規路徑\葉海波
Ta Kung Pao
2019年,國務院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隨後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均提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準,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還明確提出:「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守當地法律,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企業合規建設是指為了應對違規違法危機或者提升市場競爭力,企業通過合規風險預防、監督和應對的體系化制度機制建設,消除違規違法經營基因和缺陷,預防違規違法風險的發生,維護法治秩序。推動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需要包括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共同協作,企業合規建設正是具有調動企業和監管部門,促成二者協同共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有效路徑。
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企業合規建設推動形成市場化的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高水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意味着市場主體享有經營自主權,享有公平地進入市場的機會和權利,通過充分競爭獲取市場優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說,市場主體在法律面前平等是市場化經營環境的根本要旨。在論述市場化經濟的平等原則時,理論上和政策上更多關注市場准入的平等。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市場經濟作為一種自由經濟,市場主體間的交易取決於多種因素,市場主體受監管程度和內部自律程度影響交易夥伴的信心,受到強監管和可以強自律的市場主體通常會獲得更多交易機會和市場優勢。就內地的市場主體而言,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監管非常嚴格,各級國資委代表國家作為出資人強化了監管,也供給了充分的監管資源。
相較而言,非國有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則在一套相對有別的監管機制下自生自發。從市場經濟的平等角度而言,高水準的市場化營商環境顯然要求所有市場主體不分所有制地受到平等的監管,享受平等充分的監管資源。當下內地正在推進的企業合規建設以私營企業為主要對象,一方面通過合規整改的方式賦予違法違規經營但有效整改的私營企業再生的機會,減少他們帶上犯罪企業和企業家帽子的機率,另一方面通過刑事機關、行政機關以及法律審計會計等專業服務仲介的共同介入,為這些私營企業提供合規建設的外部資源,使得私營企業在經營自主權受到法律不斷保障地同時,進一步地獲得更為充沛的監管資源,通過不斷提升私營企業內部治理水準而強化了他們的競爭力,推動提升市場競爭的充分性。可以說,通過企業合規建設的路徑,政府啟動國監管側的資源供給改革,通過消除改變私營企業的監管劣勢推動有效競爭市場的形成,從而形成市場化的營商環境。
企業合規建設推動形成法治化的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法治化的營商環境要求以法律價值和秩序為核心開展治理,既要建立法治政府,也要建立法治社會。在早期,理論和政策上關於法治的論述更多強調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當下法治中國建設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過程。企業合規建設的核心是通過企業內部治理的升級換代,將法治價值融入企業治理制度機制及文化之中,建立法治企業,維護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