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按明曦/新樓招標留意三點細節\經絡按揭轉介營運總監 張顥曦
Ta Kung Pao
有報道指港島南某洋房以近5億元招標售出,創南區本年新高。以往普遍豪宅單位會以招標形式發售,但近期有發展商改變銷售策略,中小型單位也以招標形式發售。
招標意謂發展商推出一系列單位並不是標明售價,而由買家提交投標文件及擬定出價,發展商從眾多入標者揀選出價高者為最終的買家。好處是發展商可在賣樓過程中保持主導角色,做法亦較為彈性。
筆者亦為新盤招標買家綜合以下三個注意事項:
(一)要約及邀約的分別
招標所簽定的文件可分為「要約(OFFER)」或「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前者為合約一方向另一方列出的交易條件,在另一方無條件地接受後,便可構成為具約束力的合約;後者只屬要約邀請,除非要約對象接受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若買家簽署的文件為要約,當發展商接納後即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買家付上的本票及支票將成為繳付訂金的一部分,此時買家就不能退訂。
物業設底價 價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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