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背後/美國又一次玩弄香港通緝犯\梅若林
Ta Kung Pao
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康達(Daniel J. Kritenbrink)日前會見4名香港國安通緝犯,公然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打氣,聲稱他們是所謂勇敢的「民主與人權提倡者」、「因行使基本自由而遭受不公正攻擊」,又抹黑特區政府懸紅通緝和就23條立法,是「恐嚇香港和世界各地人民」云云,完全是指鹿為馬。美國自己有20多部國安法律,嚴密禁止顛覆政權、叛亂、叛國,有何資格批評特區政府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又有何資格說反中亂港分子乞求外國制裁香港是「行使基本自由」?這不過一再反映美國當局與反華政客的虛偽和雙重標準。
陰險伎倆早被世人看穿
今次康達會見的郭鳳儀、袁弓夷、許穎婷、邵嵐4人,決不是因為行使所謂的「基本自由」而被國安處通緝。這4人由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乞求外國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和特區官員及檢控人員。其中袁弓夷更在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而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呼籲外國「制裁」自己的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這是哪門子的「基本自由」?美國自身又會否容許同類情況在國內出現?美國自己也有《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要求特定從事政治活動的外國利益代理人需要定期公布其與外國委託人的關係、活動,以強制披露外國宣傳和游說活動。
至於《美國法典》中,由「叛亂」罪、「顛覆政府」罪到「叛國」罪,更是樣樣齊備,不但禁止任何人煽動、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反抗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提供支持或援助,亦禁止煽動暴力行為,從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活動。如效忠美國者轉而對美國宣戰,或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敵人幫助,則屬觸犯「叛國」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近年觸犯了美國「叛國」罪的最知名例子,便是中情局前職員斯諾登,將美國的全球監控計劃暴露於人前,其所為又算不算「勇敢的人權提倡者」?現實是,直至今日,斯諾登仍然受到美國通緝,他在美國政府眼中,是不折不扣的「叛國間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