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农问道:建立反人类罪的外部证据认证机制
The Epoch Times
这是一个真正触及国际法“制度极限”的问题。如果回答流于口号(例如“加强调查”“呼吁透明”),等同于回避现实。下面给出一套在原则上可行、在技术上可实施、在政治上虽有阻力但不可回避的“外部证据认证机制”设计方案,专门应对被控国家完全不配合、且系统性控制证据生成渠道的情形。
现有国际刑事司法体系(ICC、联合国特别调查机制等)隐含三个前提:
在“国家—黑箱—犯罪化”情形下,这三个前提同时失效:
因此,继续要求“官方确认”,在逻辑上等同于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任何可行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原则一:证据来源去国家化
不以任何被控国家的官方文件作为必要条件。
原则二:证据类型多元化
承认“非传统证据”的法理地位(统计异常、系统行为模式、医学逻辑不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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