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恩惠:治乱世用重典?港英时期与港共时期判刑比较
The Epoch Times
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当年港英对暴动犯的判刑远比今天港共的判刑要轻得多。特别考虑到当年港英面临的是一场左派持着中共撑腰意图夺取其政权的暴动,今天港共面临的只是群众抗议强推《逃犯条例》(等于拆除两制之间的防火墙)而产生的暴力抗命,性质完全不同,而造成的严重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当年造成51人死亡),但是,港共法庭的判决却远远严苛于殖民地法庭。为什么会这样呢?
自从《港版国安法》生效以来,香港进入一个严刑峻法、人人自危的年代。被称为“国安第一案”的唐英杰,因为挂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旗帜,被认定犯“分裂国家”罪,判刑9年(与“恐怖袭击”罪同期执行)。
最近,香港特区法院审理了2019年7月1日占领立法会案,14人被控暴动及“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等罪,均遭重判,特别是艺人王宗尧及港大学生会前主席孙晓岚,他们都只是低度参与,却被重判分别74个月及57个月,刑期之重,震惊全港。暂委法官李志豪指逾千名示威者包围立法会是向特区政府挑战,意图削弱及推翻香港宪制,行为极其侮辱及挑衅,案情极其严重,甚至是暴动案中最严重。
暴动罪既如是,煽动罪何尝不是?针对媒体的《苹果日报》和《立场新闻》“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案,及关乎“煽动意图”的“快必”谭得志案,当事人均遭未审先囚的遭遇。涉及政治倡议的初选47人案,也是未审先囚三年,期间举证、审理过程都极其争议。
支联会合法存在34年,常委们仅仅因为拒交资料而被捕,期间更将“外国代理人”广泛诠释,控方提供之证据以黑色遮蔽,令辩方无从答辩。若说以上均涉及政治争议,一些尚未发生的事件,诸如“光城者”案,控方将七名被告(其中六人是中学生)藏有爆炸品视为“串谋恐怖活动”罪及交替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则是夸大其词。“罗湖爆炸案”尚且有爆炸案例,“光城者”仅是藏有爆炸品。古思尧更是“未曾示威已被捕”,纯粹是仅仅有示威念头已经被判监九个月,这些都是量刑太重的实证。
特区政府对暴动、煽动等属于公民抗命范畴的判刑如此严苛,不禁使人怀念港英殖民地管治的“仁慈”。本文提供几则六七暴动案例,供读者对比。
发生于1967年的左派暴动是大陆文革掀起的“红色恐怖主义”向香港延伸。从示威、罢工演变至满城炸弹,前后历时八个月,共搜获真假炸弹8074枚,造成51人死亡。7月12日开始滥炸平民,8月下旬炸死清华街小姐弟继而烧死播音员林彬等。炸弹浪潮开端,《明报》发表社论:“恐怖主义,人人自危”。港共的目的是“迫中央上马,提早收回香港”,直接危害殖民地的管治,港英政府被迫镇压。整个暴动期间被捕人士接近5000,检控的共1936人。显然,67暴动比2019年港人的抗争,无论从性质到后果看,都要严重得多,但是判刑却轻得多。
一,关于“煽动”罪
据1967年6月16日《明报》报导,市政事务处司机余英海,被控于6月5日及6日分别向同事赵立民、陈良华、马卓振及林志生恐吓,警告他们若不参与市政事务处之罢工,外出即会被殴打。余英海对林志生称:“港英当局占领香港百年,要偿还血债”等,判处被告引用煽动性标语,触犯紧急法例罪名成立。法官指案情严重,“引用煽动性标语”及“言论之紧急法例”罪名成立,每项囚7个月,同期执行,共入狱7个月。从这案例可见,法官指案情“严重”,在左派暴动期间仅判7个月。“快必”谭得志被指于2020年在香港各区摆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名成立,判囚40个月及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