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终审法院裁定 “共同犯罪” 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Voice of America
香港终审法院星期四(11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不在现场的参与者,不能将其视为“主犯”。
据港媒报道,终审法院的5位法官认为,暴动及非法集结这两项罪均属参与性罪行,因此控方须证明,被告并非独自行事,而是曾与其他人一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并意识到此类行为并意图参与其中。
法官们还提到,推动、鼓励或促进暴动或非法集结的行为,不论被告人是否身处现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惩处,例如从旁协助犯罪或是教唆或怂恿他人犯罪。
另外,对于仅仅是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民众,并不会面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但如果是身处现场并透过言语、行动等方式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或协助及教唆他人参与而被定罪。
据路透社报道,刑事律师表示,星期四的裁决意义重大,将影响未来的起诉。在香港加强国家安全打击之际,裁决将受到密切审查。
报道援引一名刑事律师的话说:“他们为检察官有效地提高了标准,甚至可能阻止了大量笼统和草率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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