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社評|中央行使事權護國安 開啟香港由治及興新征程
Ta Kung Pao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當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挑戰、處於最危險的關頭,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當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挑戰、處於最危險的關頭,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白皮書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防務事宜,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等等。另外,美國、英國等普通法國家無不設有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而且由中央或聯邦政府主導立法與執法。當香港遭遇「修例風波」的港版「顏色革命」、特區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中央依法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既是必要之舉,更是正當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