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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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11月2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今后,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此举提升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了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公共服务和便利措施
《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
应按月缴存且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样,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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