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新规
Information Times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熙灯 通讯员 成广聚 蔡碧玉)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获悉,昨日,该局联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提出,缴费义务人应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情形,欠缴主体信息将被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根据《通告》,广州市现行生活垃圾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两项。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每桶6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有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两种。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按户计收,非居民按面积计收。其中,居民每户每月10元;非居民则按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无实行有偿代管的路段、面积大小对应收费。
《通告》提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此外,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情形之一的,也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针对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其他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非居民缴费单位,通告规定,同时具备从业人员不足6人、运营场所套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条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每月6元收取。
缴费义务人应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记者了解到,通告适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农村居住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可按照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可按通告规定标准推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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