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看不见的手与市场机能
The Epoch Times
夏先生说的第二类人物就是“经济工程师”,第三类人物就是“特定经济利益发言人”。而他在一九八九年所说的那些产业政策和财经金融措施,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不但没有停止或减少,反而更加浮滥。
在《原富》里,“看不见的手”或“无形之手”(an invisible hand)这一个词(第四卷第二章第九小段),那里只是它所代表的政经分析原则的一次应用;在《原富》第一卷第一章和第二章,表面上“看不见的手”这个词虽没出现,但它所代表的分析原则却得到较周全的论述。如果不知道此一分析原则,那么整本《原富》读起来的趣味便会失去大半。值得一提的是,它也是海耶克(F.A. Hayek)经济哲学的核心,而海耶克中年以后的绝大部分著作,也可以说是用来阐扬该分析原则的。
亚当.史密斯在《原富》的第四卷应用此一分析原则,讨论几个当时流行的经济政策哲学,其中,第二章〈论国内能生产的货物从外国输入的限制〉剖析贸易干预之弊,进而鼓吹自由贸易。他说:“目前以高关税或禁止输入等手段,让某些国内产业享有独占利益的情形非常普遍。……这些政策虽然鼓励了特定的产业,但它们既不会增加一般产业活动量,也不见得会引导产业活动往最有利的方向发展。……政府对贸易施以管理,不可能使社会一般的产业活动量,增加到超过社会全体资本所能适应的限度。贸易政策只不过使一部分资本,转向一个若无该政策干预就不会投入的方向。政策着意引导的投资方向,绝不确定比资本自动会投入的方向,对社会可能更有利。……每个人都不断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寻觅最有利的用途。……而每个社会的收入,一定刚好等于其全部产业每年产出物可以交换到的价值,……。
由于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其资本在国内(即,其熟悉的环境)发展事业,而且也都会竭尽所能地经营,务求其事业产出物有最高的价值;结果等于是,每个人都在自然而然的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达到最高限度。一般来说,私人诚然不是有意要促进公众的利益,而且也不知道自己促进了多少公众的利益。……在这里,就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被一只自己看不见的手所引导,促进了一个自己意图之外的目的。
私人虽然没有把这个目的放在心上,但社会全体并不因此而较少获益。透过追求自己之利益,私人往往比其真想促进社会公益时,还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益。……个人的资本究竟能应用到哪一种国内产业?应该怎样运用,才可能获得最大价值的产出?关于这个问题,每个人在各自熟悉的状况下,自己做出的判断,显然会比任何政治家或立法者所能替他做的判断,要来得更好。政治家如果企图指导人们该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则他们不仅不能放心托付给任何单一个人,即使托付给枢密院或元老院,也会有令人不安的权威。这一项权威,如果落入一位大胆荒唐,乃至自以为有资格行使它的人士手中,那就再危险不过了。”
在前面那段散文式的论述里,绝大多数的主流新古典经济学者,似乎只对自利行为、产品交换价值、和某种社会最大利益之间的特殊联系,感到好奇。对于最后几句关于“资本如何使用,由谁来做判断最有利”的警语,他们似乎不大感兴趣。他们似乎认为,那只是亚当.史密斯个人在鼓吹自由贸易的立场,所提出的一个特殊见解而已,不是一项普遍的分析基础。他们或者认为,亚当.史密斯的警告只适用于政治权威,而不适用于所谓社会科学家所代表的知识权威(也许是因为后者被认为比较客观公正又比较有学问)。若非如此,对新古典经济学相当感冒(但又未能完全舍弃新古典思维)的寇斯(R.H. Coase)也许就不会被误导,乃至觉得“《原富》的主要命题是,经济体系没有政府管理或中央统一计划,也可以有秩序地运行。价格系统(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协调经济活动,而且还能产生对整个经济有利的结果。经济学界在《原富》出版后的一个主要工作, ……便是将亚当.史密斯的这个命题形式逻辑化。”
其实,这是理性迷对亚当.史密斯的一个曲解。《原富》里,没有“经济体系没有政府管理或中央统一计划,也可以有秩序地运行”这个命题。政府管理或中央统一计划,无法取代自发形成市场秩序的那些成规与常例。要了解这一点,必须先对“看不见的手”有较深入的领悟。
亚当.史密斯的用语“看不见的手”,本来不单指价格系统而言。它是社会现象的一个分析通则( a general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society)。现代大多数的经济学者只知道亚当.史密斯因着有《原富》一书,而被奉为伟大的经济学家,进而成为“经济学始祖”,却不知道他也是十八世纪英国一位极重要的伦理学家(moral philosopher)和法理学家(jurist)。他的第一本名著是《道德情感论》(The Theory of Mormal Sentiments),他毕生的志业,原本是想以此《道德情感论》为基础,完成一本也许会被称做“自然法理学”( Natural Jurisprudence)的著作。《原富》的部分草稿,原本是他未完成的法理学著作的一部分。换言之,他的经济学,是他伦理哲学思想的一个引申。这个哲学思想的主要旨趣是,“把社会的起源史,追溯到若干最简单而普遍的构成原理;把几乎所有过去被认为是人为刻意制定的各种制度归结成为,是因人们的行为依循若干浅显的原则,而必然且自然而然导致的结果;它并指出,最复杂且表面上看起来是人为造作的种种政策设计,其实也许不需要花费多少谋略巧思或政治智慧。”
我们如果把前述的评语,拿来和《原富》第一卷第二章〈论促成分工的原则〉(Of the Principle which gives Occasion to the Division of Labour)开头的几句话对照,应该很容易看出两者完全契合。在那里,亚当.史密斯说:“产生上述许多利益的分工型态,原非任何人类智慧的结果,亦即,不是有哪一个人预见并且着意追求它所产生的富裕,而才从事分工的。虽然它的发展过程是非常缓慢渐进的,但它的发展却是必然的;分工,是人类相互以物易物的行为性向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虽然有这种性向,但没有料到分工会有如此广泛的功效。”相对于人为刻意造作的东西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像分工这种“意想之外的”社会(或互动)行为秩序,可以说,是人类宛如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所促成的。亚当.史密斯创造著名的“看不见的手”一词,确实是用来表达“势所必至”( necessary)和“非主观意愿所能左右”( independent of subjective wishes)的情况发展。海耶克将意想之外的行为秩序称作“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它是人们事实上(亦即,不是挂在嘴巴上)依循了某些抽象且普遍的行为原则(abstract and universal rules of conduct),而于无意间造成的结果( result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