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局長擬建議特首會同行會命令剔除《蘋果日報》3公司註冊
Ta Kung Pao
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今日(11日)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今日(11日)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第159A及159C條)。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發言人續指,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謀,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法庭亦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