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宪法思想基础19:让-路易‧德洛姆
The Epoch Times
除汉密尔顿外,其他几位参加批准辩论的人也提到了德洛姆关于政府最佳结构的意见。然而,这位瑞士法学家最大的影响不是在结构问题上,而是在美国宪政的其它四个方面:监察权、新闻自由、陪审团审判,以及宪法的导言。
与开国元勋中的两位国际法权威(将在下一篇文章讨论)一样,德洛姆来自瑞士日内瓦,出生于1740年。在他法律生涯的早期,因为自己的一本政治著作冒犯了当地的官员,三十六计走为上,他遁去了英国。
德洛姆在经济上并不富裕。在英国,他通过向杂志投稿勉强维持生计。1771年,他出版了《英格兰宪法》(Constitution de l’Angleterre)。第二年,该书以“英格兰宪法或英国政府详述”(The constitution of England; or, An account of the English government)为书名用英语出版,该书再版10次。
德洛姆的著作以欣赏的眼光审视英国的政治制度。与孟德斯鸠一样,他赞扬了英国的权力分立、统一的行政机构(据说如此)以及对法治的尊重。
在随后的几年里,德洛姆修订了《英格兰宪法》一书,也撰写了一些其它的著作。他最终回到了瑞士,于1806年去世。
在约翰‧亚当斯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宪法辩护》(被许多美国制宪者和宪法批准者作为资料)第一卷中写道:“没有人还想在德洛姆之后写这个问题,他的书是历史上对三权(立法、行政和司法)政治平衡的最好辩护。”
此外,亚当斯还引用了德洛姆对权力诱惑的看法,即使是在善良的人中间也是如此:
“经验表明,最好品行的人也无法抵御权力的诱惑。权力的诱惑不是什么好事,它能够使人沉溺其中。权力自身不想受任何限制,它总会要挣脱束缚,直到突破所有的约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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