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
The Epoch Times
与麦迪逊一样,约翰‧狄金森在制宪的各个阶段发挥了关键作用:建立背景制度(如《邦联条款》),起草宪法文件,并促进宪法批准。
持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美国宪法历史学家之一的福雷斯特‧麦克唐纳(Forrest McDonald)。麦克唐纳将狄金森列为所有开国先贤中最被低估的一位。麦克唐纳是在1985年做出这个评价的,而当狄金森的制宪会议笔记在1987年曝光时,这个评价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之一的“绪论”中,我把开国时期的政治光谱分为六个类别:未经改造的保守党人、高端民族主义者、温和民族主义者、政治中间派、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和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等。显而易见,狄金森是政治中间派的代表人物。
最终问世的宪法中许多具体条款均真实反映了他的政治观点。可以说,正是他的政治智慧时时提醒宪法制定者,在编写宪法时,他们不能毫无边界地放纵自己的政治狂想。相反,他们必须考虑过去的成功经验,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
狄金森出生于1732年11月8日,比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仅小九个月。他出生于马里兰州,但很快全家搬到了特拉华州肯特(Kent)县,与多佛(Dover)相邻。如今,该地已经成为热门的旅游景点。
狄金森自幼接受严格的家庭教育,尤以典型的希腊-罗马古典文学为特色,因此他一生都保持着对古典文学的热爱。正如麦迪逊、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和本‧富兰克林(Ben Franklin)一样,他不仅具有超强的行动力,而且具备深度思想。他的著作旁征博引,大量引用了当时颇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古希腊学者波利比乌斯(Polybius)、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英国古典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等。关于这些思想家,请参阅笔者最近发表在《大纪元时报》的系列文章《美国宪法思想基础》。
狄金森立志成为一名律师。从1750年到1753年,他在费城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做书记员,然后在位于英国伦敦的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学习了四年,这是培养英国大律师(出庭律师)的四个“摇篮”之一。在伦敦时,他给父亲写了一系列的信,描述了那里的生活和学习。这些信件表明,他在那里求学时认识到了一位名叫威廉‧莫雷(William Murray)的年轻苏格兰律师,他富有才华。莫雷后来成为英国首席大法官,成就斐然,更被封为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狄金森亦对英国的法律体系颇有研究。
1757年,狄金森完成学业回到美国,随后在费城从事法律工作。在之后的数年里,他陆续在特拉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之间从事公共事务。
狄金森是贵格会信徒,然而他并不墨守成规,颇多创新。根据贵格会的章程,他呼吁解放所有的奴隶。在制宪会议上,他号召,“根据荣誉和安全的每一项原则,均不应该允许宪法授权各州从事奴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