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中的五大“上海特色”
Xinmin Evening News
新民晚报讯 (记者 解敏)《上海市数据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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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是实现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数据领域历来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多。此次《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哪些上海特色?又将如何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数据发展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殷仍介绍,《条例》首先在体制贯通上迈出了关键一步,首次明确由一个部门,即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的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通过体制上的设计,加强顶层的统筹,形成管理合力。
《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与传统物权不同,数据权益是数据流通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确了与数据相关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这对进一步促进数据的加工使用和创新奠定重要基础。
过去,一些高价值的公共数据不敢开放,中小企业使用公共数据难度大、成本高。这主要是由于公共数据的供需双方之间缺少开放的生态链接。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王晓妹指出,《条例》首次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念,就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传统的公共数据流通中的瓶颈问题,对公共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作了进一步优化,从而有效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为发挥浦东新区在数据要素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还设置了“浦东新区数据改革”专章。支持浦东新区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浦东设立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支持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等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
为汇聚和融合区域数据资源,《条例》设“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专章,明确本市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共同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数据对账机制,共同推动数字认证体系和电子证照等的互认互通等,以此支撑长三角区域业务协同和场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