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清:中共“网证”本质是严控网络
The Epoch Times
如果网证普遍实施后,中国人就像被关押在监狱里的罪犯一样,想要在网络发言,都必须经过官方许可才行,对于哪些可以授予,哪些不授予,中共官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随时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上网资格,就像新冠疫情期间健康码,随时可以给一个人红码,让该人寸步难行。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发文说,此举是给每个上网的公民安了个监视器,意味着上网将成为“需要经过批准才能享有的特许权”,将原本针对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侦查措施,无限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普通个人,违背法律原则。帖文很快被删除。
其实,中共推行网证,表面是为了限制民众上网,真实目的则是惧怕民众在网上发表中共不喜欢的言论,其目地是为了限制网络上的言论自由。
网络作为现在公共资源的一种形式,具有社会性。每个人在网络发表意见、表达观点,很快被网友看到,网友又会评论、转发,形成舆论效应。
近些年来,大陆民众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投诉无门,往往借助网络空间喊冤,寻求舆论支持。即使是中共体制内的警察、法官,也常常借助网络发声伸冤。网上喊冤现象凸显中共整个官方救济体制权威性的彻底丧失。
从现在法治角度而言,权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权利(right)。近代以来,“天赋人权”是普适性的原则,权利具有本源性,权利是权力的前提,权力具有派生性。人人享有天赋权利。通过宪法,成立政府,权力乃由宪法授予,由此形成权力的界限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任何公权力的形式、内容、范围、程序,必须有宪法依据或者法律依据。
而对于权利而言,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另一类权利是特许权利,即“因特别许可而获得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特许权(concessions)和法律上的特许权(privilege),前者如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后者如媒体记者的特有权利,此类权利须有法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许可才能享有。
言论自由是现在法治社会的最主要的内容,也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从联合国人权宣言,到人权公约,都有规定。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各国宪法中,也都规定了言论自由权。